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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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煜熙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煜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煜熙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煜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5、6、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4、7、8、11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3321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7年起即有詐欺、贓物、竊盜、搶奪、毀損等多項前科且多次入監執行,素行不良且顯現其特殊之犯罪傾向及人格特質(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3所示之竊盜罪均係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9月至12月之間,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毀損罪係毀損他人之監視器傳輸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欺罪及附表編號5、9所示之偽造文書罪均係持竊得之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無故侵入他人之住宅,考量各次犯行之罪質異同程度,及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暨受刑人表示其係自行報到入監服刑,對於之前犯罪懊悔不已,日後絕不再犯,且家中尚有老幼需其扶養,請求定應執行刑在3年以內之意見(見執行卷宗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受刑人張煜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1罪)、毀損(1罪)竊盜竊盜宣告刑均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12.26110.12.24-12.26間某時110.9.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8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0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30號判決日期111/05/02111/05/02111/05/27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06111/06/06111/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4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41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29號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張煜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1罪)、詐欺(2罪)偽造文書侵入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竊盜)、有期徒刑1年2月(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12.21110.12.21110.11.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0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20號等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111年度簡字第160號判決日期111/05/25111/05/25111/08/25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111年度簡字第1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22111/06/22111/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94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9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70號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張煜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1罪)、偽造文書(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均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10.1110.12.19110.1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0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5號等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7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72號判決日期111/09/29111/12/30111/12/30確定判決法院高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24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7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9112/01/17112/0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18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0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1號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張煜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1罪)、有期徒刑1年1月(1罪)犯罪日期110.12.1110.12.1110.10.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90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9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7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14號111年度易字第51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判決日期112/02/23112/02/23112/06/06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14號111年度易字第514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8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30112/03/30112/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5號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6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29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張煜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12.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判決日期112/10/1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