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64號聲請人 何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琪大廈孝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琪大廈孝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確定,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具狀表示伊已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訴訟尚未確定,而經本院電詢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號承辦股,該股亦稱已送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