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麥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療法人 芳松 會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4,1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一審核定為62,585,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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