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正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3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希望法官讓我回去照顧母親,我母親失智又罹癌,就算1、2天也好,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後旋即逃逸之情節,佐以其前有多達21筆通緝紀錄,其中111年至112年間即多達11筆,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復無法具保(見本院113訴6號卷第88頁),顯無其他處分可替代,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所指照顧母親乙節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無涉,被告所為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