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泓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明達 上列原告因被告 利明献 、 陳佳文 、 戴芳慶 、 富炳寰 、 陳俊宏 、 高秀斌 、 陳彩熒 所犯背信等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自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595元(計算式:217,071元+3,754,524元=3,971,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