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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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9,21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9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即系爭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與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之乘積),原告僅繳納39,214元,尚不足60,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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