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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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乙○○被告甲○○
1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