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戊○○
己○○丙○○乙○○庚○○ 劉李榕英 壬○○○丁○○甲○○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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