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楊中龍 相對人 李子瑋 相對人 李宥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能通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李能通、 李元茂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4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李能通、李元茂。茲債務人於9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收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李子瑋、李宥林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 小崎 ││494│建│248.84│90分之10│李子瑋、李宥林應│││││││││││有部分各為90分之│││││││││││5│├──┼───┼────┼────┼────┼────────┼─┼─────────┼──────┼────────┤│002│南投縣│名間鄉│小崎││495│建│1,506.89│90分之10│李子瑋、李宥林應│││││││││││有部分各為90分之│││││││││││5│├──┼───┼────┼────┼────┼────────┼─┼─────────┼──────┼────────┤│003│南投縣│名間鄉│小崎││496│旱│1,567.74│90分之10│李子瑋、李宥林應│││││││││││有部分各為90分之│││││││││││5│├──┼───┼────┼────┼────┼────────┼─┼─────────┼──────┼────────┤│004│南投縣│名間鄉│小崎││497│旱│319.30│90分之10│李子瑋、李宥林應│││││││││││有部分各為90分之│││││││││││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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