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龍有章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張雁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