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家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鴻儒 等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70,64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8,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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