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呂雅雯 相對人 林泰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泰琅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11日至144年11月1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林泰琅。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11月16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0年7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3,172,1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11月4日通知相對人林泰琅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632之9│建│5.00│全部│林泰琅│├──┼───┼────┼────┼────┼────────┼─┼─────────┼──────┼──────┤│002│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639之28│建│102.00│全部│林泰琅│└──┴───┴────┴────┴────┴────────┴─┴─────────┴──────┴──────┘┌────────────────────────────────────────────────────────────────┐│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011│南投縣南投市彰│南投縣南投市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0.91││全部││││││南路二段568巷5│生段1632之9、1│凝土造三層│二層:62.89│││林泰琅│││││3號│639之28地號││三層:44.17│││││││││││合計:167.97│││││└──┴───┴───────┴───────┴───────┴────────┴───────┴───┴──────┴─────┘※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