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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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威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威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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