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名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命補正之裁定已於109年1月2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彰化縣○○鄉○○村○鄉路○○號」,由被告父親 黃登明 簽名收受,另於109年1月6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區○○路○○號2512室」,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而寄存於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有上開判決及裁定之正本、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考,是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