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孝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3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蔡忠孝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就上訴理由部分,僅記載容後補呈,惟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仍未提出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亦未定期命上訴人補正,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上訴不合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