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柯呈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的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車號000-0000的駕
駛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
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車號000-0000的駕駛人」為被告,惟未
提出被告之姓名、具體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地址,致本院無從特定
被告之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
所,且經本院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設人及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資料,二者均與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查詢之上開
車輛車主為不同之人。本院前於108年11月19日以橋院秋10
8橋 小光 字第1587號函知原告補正與上開車輛駕駛人聯繫之
相關資料,已於108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迄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補正車號000-0000的駕駛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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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