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65號聲請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劉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呂莉莉 ,嗣變更為劉富美,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核與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聲公司)之清算人,並預納清算人報酬新台幣3萬元,有本院其他經費收據附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司字第265號裁定選派 李錫永 律師為先聲公司之清算人,惟本院司法事務官嗣以105年度司司字第408號裁定駁回其呈報清算人之聲請而無法就任,本院遂於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司字第29號裁定予以解任在案,是本件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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