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60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