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訴人 莊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傳盛 等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