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陳宗叡 被上訴人 周士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