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 曾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1685號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中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生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20,04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68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判決聲請人部份敗訴確定,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等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審查結果,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固已確定終結,惟聲請人對相對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13日寄發催告函,送達地址為「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2」及「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4」,然僅提出前者地址之送達回執,且該地址與相對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不符,亦與該公司當時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之戶籍地址不符,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該送達地址為相對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或當時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之證明資料,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是以尚難認為已對相對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為合法催告;又相對人於103年7月2日發函催告相對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查該公司業於97年11月24日廢止登記進入清算程序,本院查無該公司有選任聲報清算人之資料,故應以該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催告函應向該公司全體董事送達,惟聲請人僅向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送達,難謂已為合法之催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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