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21號上訴人 楊竣顯 法定代理人 李艾芬
楊明德 被上訴人 謝易佑 兼法定代理人 謝立中 被上訴人 王奕翔 兼法定代理人 王儒根
謝玲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8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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