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訴人益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即 王國雄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李九德 法定代理人 李陳碧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1萬5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