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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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3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告 林啓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林啟哲 」記載,應更正為「林啓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