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