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98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98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8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8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8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8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8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8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99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聲明異議人CHARLESC.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柯查理 (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分別經警舉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受處分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申訴,原處分機關遂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裁決日期裁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處罰主文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9年12月初剛到臺中,因不瞭解旱溪路2段之速限而犯錯,2個星期後由大樓管理員代收紅單,於相同地方連續性的紅單金額太多,伊想拿國民身分證,不希望有欠稅或欠費之不當行為,請求給予改過機會,又違規停車是因為很多機車都停在那裡,不知道原來是不能停,經過幾個月、瞭解交通號誌、標線後,伊就從來不曾犯錯,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或取消過期加罰之罰鍰4,500元,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出聲明異議書狀於原處分機關者,原處分機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送交該管地方法院,視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該法院,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係於101年9月3日即提出聲明異議書狀於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即應視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院,而應適用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前段所明定。
四、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有所規定。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受處分人原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路4段303號12樓之9」,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並有受處分人所提出之行照影本1紙在卷可稽,而原處分機關於作成上開裁決書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前揭地址,均因未會晤受處分人,乃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交由該住所之管理員代為簽收送達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影本9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上開裁決書已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而生法律上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倘對上開裁決書不服,自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方為適法。惟受處分人竟遲至101年9月3日始行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戳在卷可憑,其異議顯逾前開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裁決書送達日│││(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期││││││處罰條例)│││├─────────┼──────┤├───────┤│││裁決書字號│違規地點││處罰主文││││(裁監稽違字)│││(新臺幣)││├──┼─────────┼──────┼──────┼───────┼──────┤│1│100年6月10日│100年2月1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6月13日││││21時20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80029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2│100年6月10日│100年1月31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6月13日││││22時24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79966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3│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28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22時04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59187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4│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27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21時18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59108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5│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26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21時54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54032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6│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24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21時21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53904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3點││├──┼─────────┼──────┼──────┼───────┼──────┤│7│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21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18時49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47466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8│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17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21時17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46824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1點││├──┼─────────┼──────┼──────┼───────┼──────┤│9│100年5月24日│100年1月13日│汽車駕駛人行│第40條│100年5月25日││││21時11分│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第裁61-G1H036758號│臺中市旱溪西│速未滿20公里│罰鍰1,500元,│││││路2段││記違規點數3點││└──┴─────────┴──────┴──────┴───────┴──────┘
主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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