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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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282號債權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許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叶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自民國90年4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