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慶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裁定定應執行刑,被告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767號裁定撤銷發回,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詹慶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慶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慶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3月30日為│104年3月29日│104年8月19日│││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78號│毒偵字第778號│毒偵字第198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8│104年度訴字第408│105年度訴字第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5年4月2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8│104年度訴字第408│105年度訴字第122││││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6日│105年5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271號│字第3272號│字第1785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8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