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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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38號聲請人 黃絲琳
黃勤雁 黃品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康瑋紛 聲請人兼黃 黃詩程 勤雁、黃品淇法定代理人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學湘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張昭卿 於民國102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黃絲琳、黃詩程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黃勤雁及黃品淇為被繼承人 曾孫 ,聲請人等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昭卿於102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黃絲琳及黃詩程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黃勤雁及黃品淇為被繼承人曾孫,分別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及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張啟東 、 張啟庭 、 張啟聲 、 張惠美 及 張美茵 等5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張惠美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張啟東、張啟庭、張啟聲及張美茵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張啟東、張啟庭、張啟聲及張美茵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