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春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廣益 間因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99年度訴字第2591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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