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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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原告 劉睿 和被告 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請求,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施用詐術取得財物之犯行,業經本院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可憑,揆諸上揭說明,原告關於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附表編號原起訴書附表編號時間施用詐術匯款方式金額(新臺幣)備註11109年8月17日向 劉睿和 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100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22109年8月19日向劉睿和佯稱把編號1所借的錢拿去賭博輸光,需要再借錢還欠款匯款至帳戶D100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33109年8月24日向劉睿和佯稱情人節要買包包,買完剩下的錢要去做臉部手術現金34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44109年9月18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75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55109年9月24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利息匯款至帳戶A3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66109年9月25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與親友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85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711109年10月12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3萬15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812109年10月12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現金12萬30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913109年10月22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利息匯款至帳戶A3萬15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1014109年10月22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利息ATM跨行提款2萬5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1115109年11月10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利息ATM跨行提款2萬元參閱11筆手寫資料說明1216109年10月9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C1萬元參閱8筆手寫資料說明1317109年10月21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5萬元參閱8筆手寫資料說明1418109年10月31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5,000元參閱8筆手寫資料說明1519109年11月18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3萬1,000元參閱8筆手寫資料說明1620109年12月2日向劉睿和佯稱借錢要還地下錢莊的欠款匯款至帳戶A1萬5,000元參閱8筆手寫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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