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60號聲請人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宣騰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設立登記,設立後聘請相對人擔任執行長及監察人,然相對人利用保管公司大小章、存摺機會,將聲請人帳戶內存款轉入其個人帳戶,扣除匯回金額後,共侵占新台幣(下同)4,883,978元。相對人復利用負責公司廣告行銷之機會,選擇第三人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點數位公司)為網路行銷公司,然聲請人嗣發現點數位公司並無任何行銷行為,相對人始自承在111年5月即與點數位公司終止合作,然並未將退款匯還聲請人,至少侵吞200萬元,聲請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可請求相對人賠償至少6,883,978元。又相對人自承房子並非在自己名下,且現在收入與每月固定支出相比已入不敷出,在外還有積欠債務,可見其財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且點數位公司在110年6月25日始設立,與聲請人預備籌劃成立時間相近,資本額只有100萬元,更於112年2月即聲請人開始調查相對人後,立即辦理停業,可見相對人與點數位公司恐為共謀,而今點數位公司已辦理停業逃避責任,相對人也甚有可能隨之脫產。聲請人爰先就上開債權額中300萬元部分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3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且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業據其以相對人為對造,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提出聲請人及點數位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聲請人存摺封面及內頁、花旗(台灣)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截圖、聲請人聲明書為證,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案號:11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堪認聲請人就其聲請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已為釋明。惟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自承房子非在自己名下,現在已入不敷出,在外還有積欠債務,並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憑,然由上開對話內容,相對人僅表示遇到事情總共要給280幾萬元,現在還有30萬元初頭,每月還需支出房子和學費固定支出,真的很痛苦等語,尚無法得知相對人是否有逃避債務、債台高築不足支付情事,難認聲請人已為釋明。另點數位公司停業與相對人是否逃避債務係屬二事。綜上,本院無從以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產生相對人有脫產行為,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之薄弱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與假扣押之法定要件自有不符,其假扣押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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