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借款而涉訟,查被告住所地設籍桃園縣龜山鄉,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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