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文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文燦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7,852元正未給付,其中71,619元為本金;6,14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文燦於104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104年8月4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5日止累計129,144元正未給付,其中118,042元為本金;11,01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文燦於104年8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84,275元,約定自104年8月4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5日止累計304,122元正未給付,其中283,703元為本金;20,33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曾文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5年7月24日止累計29,262元正未給付,其中25,405元為消費款;1,814元為循環利息;2,0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文燦│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14│││71,619元││8月6日起│││├──┼─────┼─────┼──────┼──────┼────────┤│002│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8,042元│││││├──┼─────┼─────┼──────┼──────┼────────┤│003│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83,703元│││││├──┼─────┼─────┼──────┼──────┼────────┤│004│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5│││25,405元││7月2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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