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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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0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23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偵字第166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全(下稱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105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
理由後補等語,經原審法院通知被告補提理由書,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於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