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葉裕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抪s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穫B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侇s臺幣■穫B捌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