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葉裕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抪s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穫B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侇s臺幣■穫B捌萬零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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