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9540號)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20日止。本借款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之方式,自第1個月起第6個月止採2.6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第12個月止採2.88﹪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機動計息。
二、詎料相對人利息繳至98年3月19日就未再繳納本息,經債權人多次電話催討及函催均置之不理,目前尚積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務為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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