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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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