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19號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五三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因假扣押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故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3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4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31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件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96年度北簡字第8418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又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342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上述擔保金以擔保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嗣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北簡字第8418號判決確定在案,伊並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342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5318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96年度全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721號支付命令、96年度北簡字第8418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桃園中路郵局存證信函第00154號及回執各乙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撤銷假扣押卷宗、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附卷可憑,堪信其主張為真正,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