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原 告 ① 林雅慧
②林 劉秀美
③ 麥宥羚
④ 楊秀金
⑤ 盧靜蓉
⑥ 賴聰勝
⑦ 吳恕君
⑧ 陳妍安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⑨ 彭秉芳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⑩ 陳芝安
被 告 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清
訴訟代理人 柴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雅慧、 林劉秀美 、麥宥羚、楊秀金、盧靜蓉、
賴聰勝、吳恕君、陳妍安、彭秉芳、陳芝安各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
告平均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叁仟伍佰元
為原告林雅慧、林劉秀美、麥宥羚、楊秀金、盧靜蓉、賴聰勝、
吳恕君、陳妍安、彭秉芳、陳芝安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陳芝安與友人於民國106年2月19日(星期日)至世貿
三館臺北旅展,與被告業務人員 呂昆哲 確認有10人機位後
,由原告林雅慧與被告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即原
告10人沖繩機加酒自由行行程,預訂出發日期:106年5月
27日至同年月30日,下稱系爭契約),每人團費新臺幣(
下同)13,800元,原告已刷卡付清每人訂金3,000元,共
計30,000元。適逢假日,呂昆哲供稱需於上班日再行開票
,因同行長輩希望指定加大或第一排座位,需等日本線同
事通知劃位,原告先以Line通訊方式將護照傳予對方。詎
於同年3月7日呂昆哲告知人數已滿、沒有機位,且前後說
詞不一,推託機位超賣事實,要求原告另覓行程或接受配
套方案,並吸收其中差額。被告無故不履行合約,造成原
告無端耗費時間與精力處理,並支出較原先費用多一倍之
旅費才能成行,被告事後並無溝通及賠償誠意,爰依民法
第249條第3款規定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加倍返還
訂金、機票及飯店之差額、工資損失及精神撫慰金(請求
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雅慧21,571元、原告林劉秀美
20,122元、原告楊秀金20,160元、原告盧靜蓉21,571元、
原告麥宥羚21,571元、原告賴聰勝24,672元、原告吳恕君
24,672元、原告彭秉芳21,609元、原告陳妍安20,160元、
原告陳芝安21,609元,及均自106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陳芝安與林雅慧於106年2月19日至臺北旅展
向被告訂購沖繩自由行行程,出發日期是同年5月27日,當
日為假日,業務人員呂昆哲查看系統尚有機位,故口頭告知
原告應該有機位,並簽訂契約,及收取10名旅客各3,000元
,共計30,000元之訂金。因被告需收取訂金後方能作業,故
於同年2月21日上班日向日本線控需求機位,至106年3月7日
團控通知沒機位,被告立即通知原告,並詢問是否轉換到其
他旅行社或調整有機位之出發日期,惟原告不予理會。被告
於出發前二個半月已通知取消行程,並於106年3月9日全額
退刷訂金,被告有誠意溝通處理,但原告要求金額過高,被
告無法接受。被告同意賠償出發前31日取消行程之解約金(
應指違約金)即團費10%,每人為1,380元;又基於服務原
則及公司商譽,被告同意賠償金額為每人3,500元,此金額
包含上述團費10%即1,380元及原契約所贈之wifi費用及水
族館門票。至於原告另要求賠償機票及飯店差價費用,因被
告在系爭行程出發前二個半月前已解約,原告自行訂購之飯
店及機票,核與原契約行程內容、航空公司、住宿飯店及出
發時間均不相符,卻要求被告負擔,實不合理;另被告早已
解約,原告請假係屬個人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工資,
並無理由;被告於處理過程中,不斷詢問原告是否能接受替
代方案,也積極電洽原告說明處理方式及退還訂金,但原告
拒絕溝通,態度極差,原告請求精神賠償,亦不合理。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兩造於106年2月19日訂立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參加被告之
「沖繩機加酒自由行行程」,預訂出發日期為106年5月27日
至同年月30日,團費每人13,800元,原告已於簽約當日刷卡
給付30,000元(每人3,000元)之定金予被告。被告於同年3
月7日以Line通訊方式通知原告無機位,無法成行;翌日即
同年月8日,原告請被告處理新行程方案並詢問新增費用之
處理方式,被告回應新增費用需由原告自行負擔,兩造未達
成變更行程之合意,被告遂於同年月9日退刷定金30,000元
。原告另行訂購去程為香草航空、回程為長榮航空或中華航
空之機票及住宿飯店,共計支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等節,有
系爭契約(含國外(內)旅遊旅客作業金(訂金)收款憑證
暨報名單、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信用卡簽帳單、呂昆
哲名片、「沖繩自由行四日」行程資料、Line通訊對話截圖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Yahoo奇摩電子信箱、中華航空電子
機票收據、飯店訂房憑證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32
頁、第36至50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49條第3款
定有明文。查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因旅行社過失無
法成行)因可歸責於乙方(即被告)之事由,致甲方(即
原告)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
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已為通知者,
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
定計算賠償甲方之違約金。一、通知於出發前三十一日以
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甲方如能證明其所
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且兩造約定「以上未盡事宜,
一切依相關法令及觀光局定型化契約規定辦理」(見本院
卷第22頁正面),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則規
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因可歸責
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
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
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
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
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
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
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二、通知於出發日
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
之十。…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
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是
可知兩造就系爭契約因可歸責於旅行業(即被告)之事由
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已另為上述之約定,核屬民法第
249條所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之適例,本件兩造權
利義務關係自應依兩造上述約定,並不適用民法第249條
第3款加倍返還定金之規定。
(二)查系爭契約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之旅遊活動
無法成行,且被告係於106年3月7日通知原告系爭旅遊活
動無法成行,此距出發日期(即106年5月27日)尚有2個
月又20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核屬通知於出發前三十一
日以前到達者,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原
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旅遊費用10%即1,380元(計算式:13,
800元X10%=1,380元)。另依上述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範本第12條第1項規定,被告除應即通知原告且說明其事
由外,並應退還原告已繳之旅遊費用,惟本件被告已於同
年3月9日退還原告已繳之30,0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以認定。
(三)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觀諸系爭契約第14條所為違約金之約定(該條第2項
記載「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
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性質上應為預定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額為目的之違約金,除非原告能舉證證明其實
際所受損害超過上述違約金,否則該違約金視為因債務不
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
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
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所謂相當
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
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
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
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
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
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
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87年度
台上字第1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
旅遊活動無法成行,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各已超
過1,380元等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1.機票及飯店差額部分:原告主張其因另行訂購機票及飯店
,而支出高於原契約之費用,致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差額損
害云云,為被告所否認,自應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本件固
據原告提出上述信用卡消費明細表、Yahoo奇摩電子信箱
、中華航空電子機票收據、飯店訂房憑證等件為證,堪信
原告有另行訂購機票及飯店並為該等支出之事實。然查,
系爭契約係提供搭乘台灣虎航(早去晚回)班機,屬廉價
航空班機,而原告另行訂購者為去程搭乘香草航空、回程
搭乘長榮航空或中華航空之機票,提供之飛航服務內容自
有不同;另系爭契約提供參考住宿飯店為RouteInn泊港
飯店、RouteInnGrantia那飯店,且為四日行程安排
(即應為106年5月27日入住,同年月30日退房),而原告
另行訂購者,並非上開飯店,且其中4人所訂住宿飯店,
較原契約多住宿1天,即於106年5月27日入住,同年月31
日始退房(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亦存有相當差異,則
旅客可獲得之服務、感受、享受明顯不同。又被告係在出
發前2個月又20日通知原告系爭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衡情
原告尚非不得選擇其他相仿價位之機票及飯店,或改期前
往,原告於接獲被告通知後,另行訂購上述機票及飯店,
致生如附表所示之差價,尚難認與本件被告未依約提供系
爭旅遊活動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2.贈送水族館門票、Wifi網卡費用部分:被告同意給付。
3.工資損害部分:原告主張其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1日工
資損害部分,亦為被告所否認,自應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本件固據原告提出請假證明書及請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
80至84頁),堪信原告陳芝安、彭秉芳、麥宥羚、林雅慧
於106年5月31日向公司請假之事實。然查,被告係在出發
前2個月又20日通知原告系爭旅遊活動無法成行,原告縱
無法按正常排班休假,要非不得改期前往,原告考量個人
及家庭因素,在衡酌機位無法配合情況下,另增加1日旅
遊行程。惟在一般情形上,被告未依約提供系爭旅遊活動
,不必然會發生原告需另行請假1日,此二者不具相當因
果關係,原告此部分請求,洵非有據。
4.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未依約履行,且無誠
意溝通處理,造成原告壓力極大,嚴重干擾日常生活與工
作,各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元云云。惟按「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
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
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未依約履行系爭旅遊行程,衡情尚難認有何侵害原告之
人格權,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要嫌無據。
(四)綜上,本件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之旅遊活動無
法成行,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應賠
償按旅遊費用10%計算之違約金即每人各為1,380元。另
被告具狀表明同意賠償金額為每人各為3,500元,此金額
包含上述團費10%即1,380元及原契約所贈之wifi費用及
水旅館門票(見本院卷第91頁)。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
明其有超過上述金額之其他實際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每人3,500元之範圍內,洵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
不能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
任。是原告請求自106年11月9日(即106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雅
慧、林劉秀美、麥宥羚、楊秀金、盧靜蓉、賴聰勝、吳恕君
、陳妍安、彭秉芳、陳芝安各3,500元,及均自106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併宣告之。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原告
減縮請求金額共計為217,717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所示部
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心怡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合計2,320元
附表:
┌──┬────┬─────────────────────┬─────┐
│編號│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合計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
├──┼────┼─────────────────────┼─────┤
│1│林雅慧│(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1,571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19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645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507元。││
│││(三)一日工資1064元。││
│││(四)精神慰撫金6000元。││
├──┼────┼─────────────────────┼─────┤
│2│林劉秀美│(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0,122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059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19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260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122元。││
│││(三)精神慰撫金6000元。││
├──┼────┼─────────────────────┼─────┤
│3│楊秀金│(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0,160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059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57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298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160元。││
│││(三)精神慰撫金6000元。││
├──┼────┼─────────────────────┼─────┤
│4│盧靜蓉│(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1,571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19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645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507元。││
│││(三)一日工資1064元。││
│││(四)精神慰撫金6000元。││
├──┼────┼─────────────────────┼─────┤
│5│麥宥羚│(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1,571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19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645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507元。││
│││(三)一日工資1064元。││
│││(四)精神慰撫金6000元。││
├──┼────┼─────────────────────┼─────┤
│6│賴聰勝│(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4,672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中華航空費用12084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11810元,加計答││
│││應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
│││用為350元,共計12672元。││
│││(三)精神慰撫金6000元。││
├──┼────┼─────────────────────┼─────┤
│7│吳恕君│(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4,672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中華航空費用12084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之差額11810元,加計答││
│││應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
│││用為350元,共計12672元。││
│││(三)精神慰撫金6000元。││
├──┼────┼─────────────────────┼─────┤
│8│彭秉芳│(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1,609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57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683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545元。││
│││(三)一日工資1064元。││
│││(四)精神慰撫金6000元。││
├──┼────┼─────────────────────┼─────┤
│9│陳妍安│(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0,160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059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57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298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160元。││
│││(三)精神慰撫金6000元。││
├──┼────┼─────────────────────┼─────┤
│10│陳芝安│(一)加倍返還定金6000元。│21,609元│
│││(二)去程訂購香草航空費用9444元,回程訂購││
│││長榮航空費用7957元、飯店費用4082元,││
│││與合約13800元差額為7683元,加計答應││
│││贈送水族館門票為512元、WIFI網卡費用││
│││為350元,共計8545元。││
│││(三)一日工資1064元。││
│││(四)精神慰撫金6000元。││
├──┴────┴─────────────────────┼─────┤
│合計│217,7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