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林杰森 被告 鄭惠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1萬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