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即承受訴訟人 鄭有勝
鄭琇丹 鄭友琇 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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