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895號
原   告  張鶴騰
被   告  郭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該裁定業
於104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
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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