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鄭雅筠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桂綾 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2,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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