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福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NGOVANCHINH( 吳文正 )等返還薪資等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NGOVANCHINH(吳文正)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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