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74號上訴人 戴修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泰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7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