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002號抗告人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長廷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