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
原告戊○○○被告丁○○
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