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 柯國基
李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