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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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803號債權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住戶公約②提出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③補正債務人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當事人欄。此項通知已於98年10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